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5条意见旨在推动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意见》指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
《意见》指出,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完善行政诉讼审理制度机制。依法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进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适用,防止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督管理、证券期货、金融监管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预防化解涉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争议。
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
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全面落实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
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既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要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优化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导意见,完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有效救济权利、激励创新创造的制度价值。积极破解专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努力实现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程序衔接和结果协调;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与专利民事案件关联的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促进实质解纷。加大力度统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印发典型案例、指导规范等方式统一全国批量维权案件裁判尺度。
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厉惩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
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健全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机制,既充分利用刑事追赃退赔手段,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作为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影响,个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依法再审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及时发布再审纠错典型案例,坚决做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健全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积极开展专项评查。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
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意见》提出,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做实指导调解职能,促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行业专业调解,更好发挥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深化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持续优化诉讼服务。坚持立案登记制不动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优化现场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体化、多元化服务。发挥先行调解、多元解纷机制作用。
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依法稳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依法规范执行工作。规范财产调查,避免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规范财产查封,规范财产处置,规范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给予宽限期,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积极运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单次解禁等制度,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共赢”。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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